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公众意见较大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对可能造成严重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