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公众意见较大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对可能造成严重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