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