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