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