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大气污染治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