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大气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