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建立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并统一发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