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本行政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拟定本行政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核算现有单位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加以确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