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