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