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油烟不得排入地下管网;

(五)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