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燃料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