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五条已修改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