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对无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