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第二十一条有效罚没、扣押财物收据不得跨年度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除外)。执法机关和罚没款代收机构应当将已使用的罚没、扣押财物收据存根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同级财政部门核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