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罚没、扣押财物收据不得跨年度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除外)。

执法机关和罚没款代收机构应当将已使用的罚没、扣押财物收据存根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同级财政部门核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