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第二十条有效使用罚没、扣押财物收据时,各栏、各项一次填写,印章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错的收据,应当注明“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保存备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