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第十九条有效罚没、扣押财物收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中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和买卖,不得利用罚没、扣押财物收据从事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