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第十八条有效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并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