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第十七条有效执法机关以及罚没款代收机构在收缴罚没和扣押财物、变价处理没收物品和代收罚没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扣押财物收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