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扣押财物,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从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天未来领取的,视同无主财物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