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第十六条有效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扣押财物,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从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天未来领取的,视同无主财物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