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第十五条有效执法机关对扣押财物依法决定没收的,没收物品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没收款项和孳息通过罚没款代收机构缴入国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