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第十四条有效执法机关和财政公物仓管理单位应当对扣押物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清点,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截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