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执法机关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实行收、管分开制度。

执法机关对扣押的款项应当自扣押之日起二日内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

执法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如实登记,严格出入库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