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第十一条有效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退还的罚没财物,已经上缴国库的,由执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库款之日起二日内将款项运还当事人。罚没款代收机构不得从代收的罚没款中直接冲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