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九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