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关财产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包方依据该承包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给承包方;承包方依据该承包合同占有、使用的生产资料,应当退还给发包方。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