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七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由确认无效承包合同或者撤销承包合同的机关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