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由确认无效承包合同或者撤销承包合同的机关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