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七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