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