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策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者决议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仗权垄断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属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