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七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策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者决议的;(四)采取欺诈、胁迫、仗权垄断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属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