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二条有效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