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一条有效当事人一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五)、(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