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发包方还应当加盖公章。

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