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九条有效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