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当事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一方合并或者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