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平均承包的生产资料,承包方可以转移给第三者承包或者将承包该生产资料的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非平均承包的生产资料,不得转包和转让,承包者不继续承包时,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

转包和转让,可以有偿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