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九条有效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发包方应当进行下列几项工作,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一)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二)将承包合同中规定收取的产品、款项和使用的劳动用工统一记入会计帐内;(三)收取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款项和使用劳动用工时出具标准凭证;(四)承包合同期满,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各承包者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