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发包方应当进行下列几项工作,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

(一)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将承包合同中规定收取的产品、款项和使用的劳动用工统一记入会计帐内;

(三)收取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款项和使用劳动用工时出具标准凭证;

(四)承包合同期满,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各承包者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