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十条有效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于发包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