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有效在承包合同中,对于承包的生产资料的质量,应当作出下列有关规定:(一)质量等级的评定办法和标准;(二)承包前的质量等级;(三)承包后的质量等级要求;(四)承包期间的保养、维护要求和检验办法;(五)根据承包后质量等级的变化情况,向对方支付投资补偿费和损失赔偿费的办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