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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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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积累资金的权属

第九条

已废止

积累资金的所有权及其合法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受法律保护,严禁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非法冻结、扣押积累资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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