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积累资金的权属第九条已废止积累资金的所有权及其合法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受法律保护,严禁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非法冻结、扣押积累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