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积累资金的收取第十条已废止集体经济组织从其成员、企业的收入和该组织的其他收入中提取积累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