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解散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和创造的资金在全部积累资金中所占的比例,将积累资金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