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积累资金的权属第六条已废止积累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对积累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抽回其投入和创造的积累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