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第五十条已废止利用管理积累资金的权利谋取私利或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除须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承担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相当于损失金额二倍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