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第四十九条已废止积累资金管理人员在管理积累资金的过程中,有失职行为,未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积累资金管理者的资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