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代管机构有权要求其返还积累资金,赔偿集体经济组织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