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对不按规定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积累资金的交纳义务人,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处理办法,直至部分或全部临时收回其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或资金,待其按规定交纳积累资金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