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积累资金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乡人民政府应支持乡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乡合作基金会应向乡人民政府通报积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