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积累资金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每年年底积累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乡合作基金会公布积累资金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