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积累资金的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乡合作基金会,各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有一名代表参加;理事会人数为乡合作基金会人数的百分之五至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