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积累资金的收取第十一条已废止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交纳的积累资金,其具体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